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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57條

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但其情形可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一、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。
二、被付懲戒人死亡。
三、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,再行移送同一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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