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條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,已足認事證明確,或應為不受懲戒、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情形,經被付懲戒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