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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42條

懲戒法庭審理案件,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,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。
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,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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