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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37條

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,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,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。
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不在此限。
言詞辯論期日,距移送書之送達,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。
但有急迫情形時,不在此限。
移送機關、被付懲戒人、代理人及辯護人,得聲請閱覽、抄錄、重製或攝影卷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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