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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35條

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場。
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場。
前項代理人,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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