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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33條

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,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:一、律師。
二、所屬辦理法制、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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