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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30條

法官迴避之聲請,由懲戒法庭裁定之。
被聲請迴避之法官,不得參與裁定。
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,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。
被聲請迴避之法官,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,毋庸裁定,應即迴避。
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,得為抗告。
其以聲請為正當者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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