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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記過,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。
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,不得晉敘、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。
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,依其現職之俸(薪)級降一級改敘;無級可降者,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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