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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行懲及智財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(構)審計業務時,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(薪)給、退休(職、伍)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,應依法剔除,並分別由各機關(構)負責追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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