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條本法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、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,依曆計算。公務員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、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,其不得晉敘、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,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,一併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