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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,黏附於封套之上:一、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。
二、應受送達人。
三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。
四、送達處所。
前項第四款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,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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