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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寄存於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傳票,經寄存期間屆滿,應受送達人未前往領取者,由寄存機關逕行處理。
但傳票封套加註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者,應予退回,並由原寄法院或檢察署負擔所需資費。
前項自治機關,係指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及村(里)辦公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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