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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提審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。
前項釋放之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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