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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提審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人民被逮捕、拘禁時,逮捕、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、拘禁之原因、時間、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
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。
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,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;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,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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