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6條終局評議終結者,除有特別情形外,應即宣示判決。宣示判決,應朗讀主文,說明其意義。但科刑判決,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。宣示判決,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。但國民法官未到庭,亦得為之。判決經宣示後,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,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