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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86條

終局評議終結者,除有特別情形外,應即宣示判決。
宣示判決,應朗讀主文,說明其意義。
但科刑判決,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。
宣示判決,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。
但國民法官未到庭,亦得為之。
判決經宣示後,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,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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