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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,合併起訴者,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。
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,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,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。
前項裁定,當事人得抗告。
抗告中,停止審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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