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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77條

當事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。
審判長認為適當者,亦得請當事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。
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,告知當事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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