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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69條

關於證據能力、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,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。
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,得聽取檢察官、辯護人、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。
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,得請求審判長釋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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