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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9條

法院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各款事項,得對當事人、辯護人、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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