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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8條

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,傳喚被告,並通知檢察官、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。
法院認有必要者,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。
檢察官、辯護人不到庭者,不得行準備程序。
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,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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