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5條為使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、得以實質參與,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,法官、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:一、於準備程序,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。二、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,進行集中、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。三、於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,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;於終局評議時,使其完整陳述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