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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4條

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,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,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。
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,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,不在此限。
前項但書情形,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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