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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30條

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,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、辯護人同意者,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,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、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。
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,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。
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,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。
前條第二項規定,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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