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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25條

國民法官選任程序,不公開之;非經檢察官、辯護人到庭,不得進行。
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,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、時、處所,及不到場之處罰,並記明筆錄者,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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