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20條

地方法院於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,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