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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本辦法所稱公開,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、知悉之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揭露,指公開以外,揭示、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、知悉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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