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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五項之聲請人提起救濟時,除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提出上訴書狀外,另應於書狀記載及附具以下事項,提出於管轄法院:一、非被告之聲請人提起救濟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、住所或居所。
二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(以下簡稱促轉會)駁回處分書及提起救濟之刑事有罪判決複本;如未能附具刑事有罪判決複本者,得提出其裁判案號或相關資料。
三、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具體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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