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條決定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聲請覆審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所或居所。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住所或居所。三、案由。四、主文。五、理由。六、決定之年、月、日。聲請覆審人為最高法院檢察署者,前項決定書應記載請求人、代理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所或居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