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,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,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。
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。
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,得連任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