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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,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,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。
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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