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訊問端與受訊問端機關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宜:一、視訊設備之開關機、保管及維護。二、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予張貼。三、進行遠距訊問時在旁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及使用。四、第六條及第七條有關結文、訊問筆錄傳真及補寄其原本回訊問端機關等事宜。五、第八條有關證人日旅費領據傳真等事宜。六、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,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,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、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