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95條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,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其以言詞起訴者,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,記載於筆錄。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筆錄準用之。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,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,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