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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63條

執行死刑,應由檢察官蒞視,並命書記官在場。
執行死刑,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,不得入行刑場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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