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06條

抗告期間,除有特別規定外,為五日,自送達裁定後起算。
但裁定經宣示者,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,亦有效力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