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93條第三審法院之調查,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。但左列事項,得依職權調查之:一、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。二、免訴事由之有無。三、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。四、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、變更或免除。五、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