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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36條

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,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。
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,仍得命本人到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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