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0條有罪之判決書,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。二、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,其理由。三、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。四、刑罰有加重、減輕或免除者,其理由。五、易以訓誡或緩刑者,其理由。六、諭知沒收、保安處分者,其理由。七、適用之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