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。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。編註:本條文但書規定:「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。」,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,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,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,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