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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200條

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,拒卻鑑定人。
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。
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,不得拒卻。
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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