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2條羈押被告,應用押票。押票,應按被告指印,並記載左列事項︰一、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。二、案由及觸犯之法條。三、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。四、應羈押之處所。五、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。六、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。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,於押票準用之。押票,由法官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