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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,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、內政部警政署、移民署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。
其變更、延長或撤銷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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