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條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,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(以下簡稱命令書):一、受監控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住所或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。二、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。三、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。四、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。五、應遵守之事項。六、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。七、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