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,得委託相關機關(構)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、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囑託其協助實施。前項委託建置設備、提供服務或囑託協助實施所需費用,除另有約定外,由委託或囑託機關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