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,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。審判中之延長羈押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,第一審、第二審以六次為限,第三審以一次為限。審判中之羈押期間,累計不得逾五年。前項羈押期間已滿,仍未判決確定者,視為撤銷羈押,法院應將被告釋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