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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公設辯護人須遵守所屬法院辦公時間,並依規定簽到或簽退,如有疾病或事故必須請假者,應具請假書,送請院長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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