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設辯護人條例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最高法院命行辯論之案件,被告因無資力,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選任辯護人者,得聲請最高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