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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,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,應記載其職銜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。
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,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或外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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