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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本辦法所稱駐在地,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。
領務人員應於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。
但必要時,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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