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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3條

領務人員辦理公證遺囑或認證遺囑之私文書時,應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將繕本備函寄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。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未成立前,前項繕本由各駐外館處自行集中保管,俟該會成立後,再寄交其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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