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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,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。
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,由外交部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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